例如,秦国统一六国前,李斯在《谏逐客书》中提到后宫的郑卫之女和赵女,虽然无法明确她们的具体职责,但可以肯定的是,她们属于有侍女性质的女奴。此外,长沙马王堆一号墓中出土的十件女俑,手中持有绣枕、香囊、梳妆用品等,这些物品显示她们是墓主的贴身侍女,负责盥洗、梳妆、更衣和进食等日常工作。
在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的奴婢俑遣策中,记载了诸如“大婢绿奉巾”“大婢缚奉疏”等内容,明确显示出不同类型的女奴负责各自不同的工作,这也间接证明了侍女类女奴在当时家庭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。显然,侍女类型的女奴是当时常见的女奴类型之一。
除了侍女类女奴,还有一些从事低级杂役工作的婢女,这类女奴在官府和私人家庭中均有出现,通常负责清扫、厨房工作等日常杂务。在秦代的官署中,负责杂役工作的女奴被称为隶妾,具体有“从事公”的隶妾,这类女奴主要承担官府中的杂役工作。还有冗隶妾和更隶妾,分别负责官府零活和轮班工作。汉代的部分官奴婢在宫廷和官府中担任仆役,执行各类日常杂事,如“丞相府官奴婢传漏以起居,不击鼓”的记载,表明了这些女奴从事杂役的低级性质。
私家中,女奴也常从事家庭日常杂务。她们可能负责清扫、洗衣、做饭等杂务,分工明确,保证家庭的正常运转。这些杂役类女奴,承担着家庭生产生活的基础劳动,虽然地位较低,却是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一环。
关于女奴是否参与农业生产,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。经过多方考证,秦汉时期的女奴不仅从事家庭杂役,还参与了纺织、农业和畜牧等劳动。秦代,官婢多从事纺织工作,在《秦律仓律》中明确规定,官婢不允许赎免,推测她们是官方纺织业的主要劳动力。实际生活中,像魏王豹兵败被俘后,宫女薄姬便被送往织室工作。
除了纺织业,女奴还参与了农业劳动。《秦律十八种·仓律》中规定隶臣妾需参与农业生产,并根据不同工作类型提供不同的口粮;汉代的文献如《凤凰山汉墓竹简》中也记录了“女婢四,田,操锄”的记载,表明女奴在农业生产中的确参与了部分轻便劳作。
除了这些,女奴在畜牧业中也有所涉及,特别是在官府的管理下,部分官婢负责照料牲畜。在《秦律十八种·金布律》中提到,隶臣妾有责任管理牲畜。而《汉旧仪》卷下中则记载了武帝时期,官奴婢及贫民被派往上林苑照料鹿群,这进一步证明了女奴在畜牧业中扮演的角色。
在秦汉时期,除了常见的侍女、杂役类女奴,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女奴,如歌舞女乐。她们是贵族和宫廷中的特殊女奴,主要从事歌舞表演。西汉时期,许多贵族家庭和宫廷中拥有众多歌舞女乐,她们的工作是为主人和宾客提供娱乐。这类女奴需要具备较高的歌舞技艺,因此与普通婢女有很大的不同。尽管她们多数处于社会底层,但少数优秀的女乐凭借出众的才艺获得了向上流动的机会。例如,孝武皇帝的李夫人和卫皇后,赵飞燕等人,都是凭借歌舞才艺从底层走向上层社会的例子。
此外,御婢是专门为男主人侍寝并保持合法关系的女奴。御婢通常在家庭中拥有较高地位,且其地位往往高于其他类型的婢女。她们若为男主人育有子嗣,有时可以摆脱奴婢身份。然而,御婢也面临着严峻的社会约束,一旦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,便会遭到严重惩罚。
总的来说,秦汉时期的女奴群体,在社会中地位低下,但根据所从事工作的不同,她们的身份和地位差异巨大。某些特殊类型的女奴,凭借其能力甚至可以脱离奴婢身份,进入上层社会。这些不同类型的女奴,展示了社会底层女性的复杂性与多样性,为我们理解古代奴婢群体的地位提供了丰富的视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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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(汉)司马迁. 《史记》[M]. 北京:中华书局,1954.
2. (汉)班固. 《汉书》[M]. 北京:中华书局,1962.
3. (汉)刘珍等撰. 《东观汉记校注》[M]. 郑州:中州古籍出版社,1987.
4. (汉)桓宽. 《盐铁论》[M]. 上海:上海人民出版社,1974.
5. (晋)陈寿. 《三国志》[M]. 北京:中华书局,195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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